案件来源登记是对案件线索及其处理环节进行痕迹管理的书式记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或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信息均应及时登记,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案件来源登记表》由办案机构工作人员登记,“案源内容”是《案件来源登记表》的一个栏目,按照《使用指南》要求,简要叙述涉嫌违法主体、涉案行为事实及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格式范本》对案件来源分为五个类别,不同的案件来源,在进行“案源内容”登记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所不同。1.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案源登记时尚未经过案件调查,案件性质未最终确定,建议不要写明该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性质。一是不应先入为主、预设违法;二是避免对后续案件办理和案件性质认定产生误导;三是内容上不与立案登记表中的立案理由重复。
2. 其他四类案件来源。对于来自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案件,案源内容登记时应尽可能保持材料信息完整,对于信息量较大而无法完全保留的,按照《使用指南》列举事项进行登记,可采取标注 “详细资料后附”的形式,给办案人员全面阅读案源资料以提示。
2019 年 5 月 1 日,我局食品生产监督科接到12315 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李先生举报信,反映其在位于xx市滨河区滨河大街 88 号的 ×× 市滨河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的 20 瓶“xx牌”老白干酒,经举报人委托检验,是非法添加了“甜蜜素”的不合格产品,要求予以查处,并对举报人依法进行奖励。
1.“来源分类”。《案件来源登记表》中将“来源分类”划分为五类, 即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其他。监督检查案件指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双随机”抽查、计划抽检、专项检查等发现的案件均登记于监督检查案件来源类别。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也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应当查处。2.“案源提供人”。包括三类:监督检查人,投诉人、举报人,移送、交办部门。
3.“来源分类”与“案源提供人”。其本身的填写并不复杂,但制表时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间的关系。由于“来源分类”与“案源提供人”在不同的栏目填写,制作登记表时应当注意登记的内容要相互对应,其对应关系为:
在《案件来源登记表》中,“来源分类”项下有“其他”栏目设计,但“案源提供人”项下没有与之对应“其他”栏目,对于“案源提供人” 无法按照《格式范本》设计归集到监督检查人,投诉、举报人,移送、交办部门类别的,可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关于“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格式范本》,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的精神,对“案源提供人”增设栏目,据情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发现线索 / 收到材料的时间为核查期限的起算时间,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案源线索的核查。1. 建议对所有的案件来源均进行登记。对于根据案件来源信息判定案件不成立或不属于接收机关管辖范围的,建议先进行案源登记,再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以保持案源信息流转的完整性,经得起执法监督和履职问责的材料考证。2. 注意保持案件材料完整。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时,对于投诉举报信、来电或来人投诉举报记录、移送文书等案源材料,建议附后保存,以备查阅。投诉、举报书面材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可另复印一份与其他案源材料一并附在《案源登记表》后存档。
以上内容选自《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点》,图书编著:耿力坤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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